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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批复 国税函[2004]761号

国税函〔2004〕761号
2004-06-10

国家税务总局

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批复 国税函[2004]761号

上海市国家税务局: 你局《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请示》(沪国税计〔 2004 〕20号)收悉,现批复如下: 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,经纳税人申请,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税款确已缴纳的,可以向其提供原完税凭证的复印件,也可以为其补开相关完税凭证,并在补开的完税凭证的备注栏注明:原××号完税凭证遗失作废。 抄送: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、地方税务局。
国家税务总局
二○○四年六月十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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